2007-10-27
[心理新知]Neurolaw
实话实说,Neurolaw这个词我今天第一次听说。我订阅的两个blog今天不约而同的谈到了这个话题(请看这里和这里)。我并没有找到这个词对应的中文词汇,因此我就自作主张,在本文中将其译做“神经法学”。
神经法学的出现并不只今天才有的事情。我在网上找到的一个以神经法学作为域名的网站www.neurolaw.com,自从20003年就出现了。虽然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几年了,其开始受到公众关注却是最近才的事。就连维基百科上的"neurolaw"词条,所引用的文章最早也只是到今年三月份才发表的。这篇使神经法学进入公共视野的文章,今年3月11日发表在《纽约时代周刊》杂志上,文章题目名为《The Brain on the Stand》的文章。该文发表后,其作者Jeffrey Rosen又在3月13日在接受NPR的采访介绍神经法学这一概念,在节目中谈起了大脑异常以及大脑异常对人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罪。节目录音在这里:http://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7871885
今天,引起这MindHacks以及PsychologyBlog这两个blog谈论这个神经法学这一话题的直接原因是《泰晤士报(The Times)》刊载的Raymond Tallis的一篇文章《Why blame me? It was all my brain’s fault-The dubious rise of ‘neurolaw’》。该文中引用了Bobby Joe Long的案例来描述神经法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在该案中Bobby的律师为其辩护称:通过使用功能性脑成像技术扫描他的大脑,发现他的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律师认为,异常活跃的杏仁核使得他具有比常人强烈的攻击性,而不易被激活的前额叶则导致他不能抑制这些攻击性冲动。是他的大脑异常造成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他“故意”犯罪。
Tallis提到的这个案例,使我想起了最近看过的《法律与秩序:特殊受害者》第九季第三集。剧中有一个男孩强奸了其老师,但是在随后的案件调查和处理中,办案人员发现其大脑负责性唤醒的区域异常活跃,而因为其未成年,其大脑前额叶并没有发育成熟,因而其抑制其性冲动的能力非常低。庭外和解过程中,控方律师因其年轻和上面提到的大脑异常,取消了对其控告但是要求其接收治疗。 同Bobby的案例一样,这集法律与秩序同样向公众提出了“神经法学”在司法中的作用。
这几个案例中,真正引人们思考的是,如何对这些犯罪的人定罪。我对于法律是一窍不通的,因此只能从常识出发做些判断。这些人认为自己之所以有犯罪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是坏人,而是因为他们是病人:他们的大脑的异常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法律是为了惩戒坏人保护好人而设立的。坏人是该进监狱,而病人需要的是治疗,应该进医院。这听上去有道理么?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理智告诉我他们的辩护是有道理的,而情感则告诉我他们的行为实在是不可饶恕。理智与情感的矛盾,无法调和。同样的,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基本上也是两种。无论最终司法界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如何判决这些案件,无可否认的是神经司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将越来越重要。神经科学的应用范围也愈加的广泛。这对我们这些神经科学工作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励。
Labels:
心理新知
2 comments:
学习了,"自从20003年就出现了"这个嘛......
Conge好,今天搜索才知道你很早很早以前就关注过这个领域了,呵呵。
Post a Comment